济南民间借贷诉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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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
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3)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小,甚至是基于感情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合同如何认定呢?
口头形式的合同认定主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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