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进出口报关清关
进口报关/清关程序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进口*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B所载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进口准照,并于提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凡进口表B以外的货物,只须于提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进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属于受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接受市政署作出之检疫。
当事人可亲临,或可透过一名代理人连同所需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报关/清关程序
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出口*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A所载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出口准照,并于寄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凡出口表A以外的货物,只须于寄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当事人可亲临,或可透过一名代理人连同所需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转运报关/清关程序
受转运制度约束之货物,其运入和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时间不得*过 一百八十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况下,海关可将上款所指的期间延长一百八十日,但**延长一次。 须具备转运准照的货物,其运入及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期间不得*过十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
转运申报单或转运准照内应清楚说明货物处于何种状况及货物储存地点,而该地点须受海关监察,未经海关许可前,转运的货物不得打开或重新包装。
出口表(表A)或进口表(表B)内所载货物,又或因特别制度而须具备转运准照的货物,仅可由获发准照经营的转运企业转运。
转运*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规定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通过市政署作出之检疫。
所需文件
已签发的准照或填妥的申报单表格(根据其有关活动);
海运 / 空运提单或其他类似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