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山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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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1、审查环节
(1)受理
受理部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责任人:受理部门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受理岗位负责现场接收材料,受理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审查内容: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审查方式:书面审核。
审查结论确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审查程序:受理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